勞工法令解析(一)

 近來因為勞工個人意識的覺醒,開始注意到自己在法令上的權益問題,所以一遇到影響到自身的權益時,就會開始緊張、注意,相對的也就會去找尋管道詢問正確的資訊,這時候公司的人資就變成他們第一個想到詢問的對象。在此,先就特別休假的部分向大家說明。

 勞基法第三十八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五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勞基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下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上述關於特別休假的規定,當然每個人的認知都會不同,例如「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委會曾發函解釋,如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未休完特別休假,但其未休之原因可歸責於雇主,雇主應發給工資,反之,若因勞工忽略自身權益而未休完特休假,則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另外,關於特休假的排配問題,勞委會也做出解釋:依勞基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所謂每年係指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也就是說,當年度所給予的特別休假,員工即可自由運用的權益,並不會因期間離職而依比例給予特別休假。

 最後,勞基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主要的用意在提供勞工休憩的機會,而不是藉此換取工資的目的,或增加平均工資而多領退休金,所以雇主如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結前應休完特別休假,法令並無規定不可。所以今年公司曾發布公告今年及過去所累積之特休假,應於今年休畢,用意也在鼓勵大家在工作之外,也能取得生活上之協調,均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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