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每每打開電視看新聞,最常出現的新聞不是陳水扁弊案的風波,就是在談企業無薪假的影響,而這股無薪假的風潮可以說已經蔓延整個美麗的台灣寶島。在此之前,似乎大家都能接受所謂無薪假,雖然無薪,但偶爾的一日卻無妨。然而這次的風波所及,卻是一個遙遙無期的無薪休假,深深影響每個普羅大眾家庭。而這次無薪休假的風潮,也讓一些平常躲在法令邊緣的規定浮出檯面,譬如所謂無薪假,在法令上是沒有這個名詞,但確實是個隱藏的地雷。因此,筆者將就本次金融海嘯下,說明政府針對無薪假所應對的政策,提供大家參考。

  首先,勞委會在十二月十二日發布一則新聞稿,主要內容是說雇主如因業務緊縮擬採取「無薪休假」措施,須經與勞工協商合意,不可逕自排定。此舉主要在排除資方任意作為,在變更任何以訂定的勞動契約時,勞資雙方都應在雙方協商合意下執行,任一方不得任意作為,以保障雙方權益。
 
  接著在十二月十七日,又發布一則新聞,有關勞資協議「無薪休假」原約定按月計酬全時勞工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再次強調企業採行無薪休假,其工資不得低於法定最的工資。在這篇新聞稿內容提及,勞委會已發布新解釋令,停止適用民國90年及96年可低於基本工資之釋函,要求對於原約定按月計酬的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因此算是給予勞工最基本的保障。

  勞委會並於聖誕節當天端出一盤勞工爭取來的牛肉「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雖然目前仍不得知該項協議書能有多少實際效用,卻也是保障勞工權益的政策展現。

  同時,職業訓練局也在十二月十六日發布一項所謂「立即充電計畫」,該項計畫主要是希望透過政府的干預,減少企業資遣情事,並在期間鼓勵勞工進修,該進修費用則由政府補助。另外,針對失業族群,職訓局也展開一項「立即上工計畫」,主要在鼓勵企業進用已失業勞工,進用期間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而金融海嘯影響不僅於此,除了無薪假風潮的產生,另一批資遣潮早已蔓延,今年至十一月止,申請失業給付人數較去年成長約66%,總人數約為三萬七千九百人次左右,可見資遣風潮更早於無薪假。

 資遣在勞基法有下列規定:

第十一條: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卻不能勝任時

  另,在就業保險法裡面也有規定,符合就業保險法被保險資格者,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可申請失業給付。所謂非自願離職,係只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而失業給付所請領的金額是以資遣前六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最多請領六個月。

  依目前景氣而言,筆者認為大部分的企業應該都是採行第十一條第二項,以業務緊縮為由,或休業、解散之由進行資遣。在來就是針對資遣費的計算方式,這部分分為兩塊解說,一個是屬於舊制的勞基法資遣費,另一部份則是屬於勞工退休金條例。兩個不同計算的公式,以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作為區隔。

  依勞基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第二款規定: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而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勞工適用…….,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以上筆者針對台灣在金融海嘯之下,產生出無薪假與資遣的部份說明,並提供政府主管機關應對的積極與消極作為,提供讀者參考。當然,政策時時都在變,所以筆者認為,仍應以主管機關發布最新消息為準,以免錯誤觀念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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