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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與知識】專利類型申請之重要性


文:Justin Tang / TACT 研發部

  目前我國國的專利種類可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三種,除了「新式樣專利」是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外,其餘兩者的專利適格標的方面都比較偏重於物品結構方面之專利。

  然而對於絕大多數的公司而言,都比較著重於申請此兩種類型之相關專利,除了此兩種類型的專利技術比較難被迴避之外,也因為若能掌握此兩種類型的專利技術,就可以在該技術領域中佔有一席之地,進而帶來莫大的利潤。

  當一份技術取得專利權時,公司即可以行使法律授予擁有專利應有的權利,像是其他人要從事生產此種產品時,就必須透過專利授權或協商等程序,才可以開始生產,倘若沒有取得授權等程序就從事生產等動作,則擁有專利權之一方即可以採取法律上的行動,以保障應有的權利,不論是前期授權,或是後期訴訟,都因為專利權的取得而帶來莫大的利益,特別是關鍵性的技術,更是如此。

  上述之權利,只要在專利審查核准之後,到專利權有效的這一段期間內,都能享有此權利。然而要持續保有專利權,除了先前的核准領證費之外,還需要透過每年繳交年費來維持專利權,如此才可以繼續保有專利權而享有此權利。以目前我國專利法第五十一條中規定「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而在我國專利法中第一百零一條中規定「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初步看來,似乎在申請專利類型時,申請「發明專利」類型的專利會比申請「新型專利」類型來的好,其原因在於「發明專利」的專利權期限足足比「新型專利」類型多一倍,這樣保護的期限也會比較延長,如此觀點是否正確呢?

  如果單就時間長短的觀點來看此兩種類型,當然申請「發明專利」會比申請「新型專利」來的好,但也由於「發明專利」的專利權期限比較長,因此審查委員在審查時,也會趨於嚴謹,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三十六條中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接到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後,經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起十八個月後,應將該申請案公開之。」此即代表說「發明專利」至少需十八個月以後,才會將申請內容公開,而在專利內容公開之後才會再進入下一階段進行實審。以目前實務來說,「發明專利」的實審階段,順利的話大約需要三到五年才會真正核准,反觀「新型專利」,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九十九條中規定「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形式審查認無第九十七條所定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由此可知,目前我國之「新型專利」已經改採形式審查,而實務方面,目前「新型專利」審查的時間約為六個月就可以核准,與「發明專利」審查時間需要三到五年才有機會核准的情形相比之下,又迅速很多。

  那麼,到底申請時應該選擇哪一種類型才正確呢?

  關於這一部份,則必須由產品面、市場面以及銷售面等來探討申請時所需選擇的類型。首先,以產品面來說,這一個產品所欲申請的技術,是否為關鍵技術,其後發展是否會建立在此技術上呢?如果會,那麼就可以考慮申請「發明專利」來保護其技術內容,並且延長保護的期限。以市場面來說,要考量這產品之後的市場會有多大,是否是一次性的產品,還有產品週期大約多少,如果市場不會很大,那麼就可考慮申請「新型專利」,如果產品的生命週期不長甚至只有一次性的消費,那麼或許連申請專利都不用申請,而直接賣完就結束這一產品的開發。最後以銷售面來說,則是跟市場面有點雷同,但考量的則是價格上設定及獲利的部份,因為申請一份專利以及維護的費用全部加起來也不少,如果全部的獲利率比不上申請以及維護的錢,更或許還要額外付出成本去維護專利權,那麼這一種專利,或許也可以不用申請專利權來保護,因為他不見得能為你帶來更大的利潤,甚至還有可能導致你付出更多的成本,本末倒置。

  不同的專利種類所保護的範圍以及期限不同,其所導致的結果也會不同,有可能為公司帶來利益,也有可能為公司帶來損害,這樣說起來或許有些抽象,以下將藉由幾個例子來說明申請專利種類不同所帶來的影響,這樣一來就能比較清楚的瞭解正確選擇申請種類的重要性。

實例一:

  日前在網路上出現了一種產品, 標榜能模仿人體體溫與呼吸來誘捕蚊蟲的新式光觸媒捕蚊器,但在網路上卻發現這產品有兩個廠商在賣,一個為「捕蚊大師」另一個為「捕蚊達人」,兩者都強調這個概念是自己所精心研發出來的,並且在功能上面也都大致相同,都是透過光觸媒模仿人體體溫及呼吸達到捕蚊子的效果,此兩種產品不但名字相似,功能雷同,就連外型都很幾乎是一模一樣,連上市的時間點也都相距不遠,消費者幾乎無法直接從名字或是外觀等,主觀判定兩者的差異,所以網路上有人戲稱:「大師、達人,傻傻分不清楚!」至於他們兩者之間有多雷同,可以參照以下圖片,是這兩個產品的外觀:


捕蚊達人


捕蚊大師


  從外觀上看起來,幾乎只能說,一個有把手,另一個沒有把手而已,至於其他部份真的一點都沒有任何差異點。也因為如此,也引起眾多網友對捕蚊大師與捕蚊達人兩件商的討論。

  捕蚊達人廠商在官方部落中表示,近日有網友陸續反應有其它業者的產品名字相似,功能也相當接近,但並非他們的產品,他們的產品已經有申請專利的保護。

  而捕蚊大師廠商則宣稱商品經過正式授權,風扇更加安靜,燈管的壽命更長,高達五千萬的產品責任險也是給消費者相對更高的保障。

  由於兩者都提出自己一套說法,且沒有人承認是抄襲對方的概念,因此此爭議就似乎只能靠專利權的歸屬,才能有所定論。
經由專利搜尋,果真在中華民國專利資料庫中發現此概念的專利,其專利號為M367584,其內容大概如下:

專利號

M367584╱一種蚊蠅捕捉器

摘要

本創作係提供一種蚊蠅捕捉器,其包含一蓋體、一光觸媒板體、一紫外線發光裝置、一基座與一抽風裝置所組成,藉由紫外線發光裝置所發出之紫外光照射於光觸媒板體上,使光觸媒板體產生二氧化碳,進而吸引蚊蠅之靠近,並透過基座內之抽風裝置將蚊蠅吸捲入基座內,藉此達到捕捉蚊蠅之目的。

專利範圍

一種蚊蠅捕捉器,其主要包括有:一蓋體;一光觸媒板體,設置於蓋體底側;一紫外線發光裝置,裝設於光觸媒板體之一側;一基座,置於蓋體下緣,用以乘載上述蓋體;一抽風裝置,設置於基座內;其主要藉由紫外線發光裝置發出之光線照射於光觸媒板體,進而與光觸媒板體產生可吸引蚊蠅之二氧化碳,並透過基座內之抽風裝置將蚊蠅吸捲入基座內部,藉此以捕捉蚊蠅。

代表圖式


  經由比對專利證書(如圖一)之登記之後,專利號M367584之申請人為蔡宜義,其所屬的單位是「捕蚊達人」,因此這樣看下來,此種捕蚊器的概念應該首創者為「捕蚊達人」,而不是「補蚊大師」,且藉由專利範圍的解釋,「補蚊大師」此產品也完全落入字義侵權,所以此一爭議似乎有了定論。


(圖一、M367584專利證書)


  然而,值得慶幸的當初此概念在申請時,申請的類型為「新型專利」,而不是「發明專利」,為甚麼如此說呢,其原因在於「新型專利」的專利權只需要六個月就會核准,而要主張專利權,甚至行使法律上所賦予的權利時,都需要有專利證書才可以合法的行使你的權利,雖然此種概念在現有的產品上並沒有出現,且其實場面也很大,理應申請「發明專利」之類型,但考量到銷售面的部份,因此選擇了「新型專利」,也因為如此,所以當「捕蚊達人」的產品開始販賣時,「捕蚊達人」就開始模仿其概念,也開始販賣幾乎一模一樣的產品,如果「捕蚊達人」此時還沒有專利權,那麼他就無法主張任何權利,只能任由「捕蚊達人」繼續販賣相似產品,直到專利權下來,不過通常這時候已經都是三、四年,甚至五年以後的事情了,這時候的發展會如何,就沒有任何人能夠預先知道。

  上述案例,以專利的角度分析下來,可以知道在申請專利種類的時候,對於日後爭議的解決,會有莫大的影響,當然,或許還有其他種可能,如「補蚊大師」是首先發明的人,但申請的專利種類是「發明專利」,而「捕蚊達人」改良「補蚊大師」的專利而改為申請「新型專利」,因為中華民國專利的制度,導致「捕蚊達人」的專利先下來等等,諸如此類的狀況,這些都會導致不同的結果。

  目前此案例還在發展中,至於以後發展會如何,這些都值得持續關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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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on 三月 30, 2010 by Lee I Irene (Version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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